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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2013-04-28 03:04【我要纠错】
(一)行政依据:成劳社办[2005]182号
(二)办理条件(程序):
1、 按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单据,向补充医疗保险处申请报销;
2、 补充医疗处审核相关申报资料以及费用清单;
3、 审核后符合如符合条件基金管理处当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三)住院所需《基本资料》资料(适用于办法〈一〉〈二〉〈三〉):
1、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办法〈一〉、〈二〉、或缴费单(办法〈三〉));
2、出院证明(或出院诊断书);3、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和住院费用结算收据;4、费用明细清单(含:乙类贵重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手术申请、审批表等);5、身份证(本人及代办人)原件及复印件;
 补四(门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资料是凭门诊定点医院(7家)的原始资料;:
1、门诊补充医疗保险收拨记录卡; 2、门诊补充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处方; 3门诊药品费用收据; 4、门诊药品费用清单; 5、身份证。
(四)区(市)县补充医疗参保者所需资料:
由于目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区(市)县社保局(处)的社会保险微机系统还没有实现全程联网的情况下,已经参加当地区(市)县社保局(处)的基本医疗保险者,需要报销成都市社保局相关的补充医疗保险时,应持有当地所属社保机构证明。证明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病人所在单位名称和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原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以及参保的起止时间;
   (2)原单位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起止时间内的缴费情况;
   (3)病人本次住院起止时间;
   (4)病人本次住院费用总额;
   (5)当病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已超过社平工资4倍后,又需报销补充医疗<三>时,应将该病人在本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报销金额等情况作详细说明。同时附年度内历次《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复印件(当地
社保机构盖章);当住院费用在封顶线以上后基本医疗不再报销,补充医疗报销时需凭住院相关资料原件报销。
(五)住院报销所需的资料及人员情况分类: 
           
(六)办理地点:
成都市人民政府第四办公区(二环路北一段四号)三楼A区3-7号窗口
咨询电话:87706760   联系电话:87706721  87706722
(七)办理时限:
1、 住院补充保险(一)、补充保险(二)、补充保险(三)应在出院以后60日以内办理拨付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2、 门诊补充医疗保险每季度结算1次。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备注:
1、申报后在基本医疗保险与医院结算20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电话通知领取。
2、区(市)县补充医疗参保者所开的证明:
(1)此证明仅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市)县,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原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单位人员同时又参加了成都市社保局补充医疗保险者o
(2)按国务院文件,即:国发〔1998〕44号文件进行了医改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间,不能再计算为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参保时间o
(3)原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只有在原企业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才能计算“优惠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未参加过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不享受此优惠o
(4)补充医疗报销相关主要资料: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结算表复印件(当地社保机构盖章)、住院费用结算收据复印件、出院证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或清晰的复印件)、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保险单或缴费单o
(5)区(市)县社保机构定期到市社保局办理补充医疗报销业务o
(6)补充<一><二>应在区县社保结算后30日以内,补充<三>应在区县社保结算后60日内,办理拨付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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