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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第八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07年12月26日,四川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7]267号),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并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等关于解决民生问题的要求,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等法规规定和恩格尔系数法等三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办法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测算,征求各区(市)县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综合考虑成都市经济发展状况、地区经济差异、在岗职工工资增长、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物价上涨以及四川省政府已将最低工资标准由四个档次调整为三个档次等实际情况,按照“对应进档提高标准”的原则,向市政府提出了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意见。

  2008年1月7日,市政府同意了市劳动保障局的建议,第8次调整全市工资标准,与以前不同的是此次调整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三档调整为二档,扩大了最高档次标准的适用范围,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等14个区(市)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7.1元;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等6个区(市)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6.0元。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上调幅度在12.1%~22.2%之间,与近两年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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