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病残儿 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女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残疾军人 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4、因公致残 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5、生育能力 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6、独生女户 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7、高寒山区 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8、婚后不育 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9、丧偶再婚 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10、离婚再婚 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办理材料
1、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自愿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乡镇(街道)关于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的证明1 份
3、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法定机构出具的《收养证》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2、审核确认
3、公示上报
4、审批发证
5、动态监测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