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经信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文件确定,分为医疗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两类,详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清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
二、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清单》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清单》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同一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清单》中多个类别的,按产量(产值)比重较大类填报。
(四)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五)申报企业需填报《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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