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修订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整啦,主要修订内容为婚假、生育假、陪产假的延长。
修订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二十日,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五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三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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