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对象及时限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方式
通过“交管12123”APP查询就近的检测站地址和联系方式后选择预约或者自行前往办理。
“交管12123"APP操作流程
01
登录“交管12123"APP,进入首页后选择“线下网点”;
02
选择“车辆检验”后可查看就近的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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