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2011年11月1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服现役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
7、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8、2011年11月1日前,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受理材料
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初、中级复员士官
1.《退伍证》;
2.部队行政介绍信;
3.个人档案。
接收安置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
1.转业士官、跨省安置高级复员士官 :
1)省军安办发出的《转业(复员)士官接收通知书》和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退伍证。
2)投靠对象户口薄及有关证明材料(易地安置的需补充结婚证、配偶户口薄、身份证原件)。
2.复员干部:
1)复员干部持省军安办《军队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部队行政介绍信、复员证。
2)投靠对象户口薄、身份证(照顾夫妻关系须补充结婚证原件)。
受理流程
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初、中级复员士官
1.在规定时限内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安置部门报到。
2.跨省易地安置的先到省民政厅安置处办理安置通知书,再到安置地区(市)县民政局安置部门报到。
3.省内跨市、州易地安置的先到市民政局安置处办理安置通知书,再到安置地区(市)县民政局安置部门报到。
接收安置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
1.转业士官、跨省安置复员士官 :
1)须在五城区及高新区安置的转业士官,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市军安办办理报到,持市军安办行政介绍信到落户地军安办落实安置事宜;须在其余区(市)县安置的转业士官在配偶户口所在地区军安办报到,落实安置事宜。
2)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即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本人持入户手续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
2.复员干部:
1)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军安办办理接收报到事宜。
2)须在五城区及高新区落户的复员干部,凭市军安办开出的入户联系函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事宜。
3)凭市军安办开出的行政介绍,到指定地区(市)县军安办办理档案存放等事宜。
受理费用
受理地点
办理地点:
1.市民政局:天府大道 966号 4号楼 3楼
2.各区(市)县民政局
电话:61881761 6188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