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来啦,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段禁止燃放。
蒲府通告〔2025〕1号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在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新蒲路寿安段—白岩寺路—新园四路—蒲康大道—迎宾大道—青蒲路—利民路南段—寿眉路—长滩右干渠—工业五路—工业南路—工业四路—蒲江河工业园区段—蒲塘路—成蒲铁路蒲江县城段—来龙路—仙阁村5组村道—石象村2组村道—004乡道—001乡道—米锅村10组村道—妙石路—妙音大道—林友路—营盘街—天华街—朝阳街—胜利街—蒲名路,以上道路(河流、干渠)所连沿线以南的蒲江县行政区域。(示意图如下)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本县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段禁止燃放。在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有序、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对他人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造成损害。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本县管辖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本县管辖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由蒲江县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蒲江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蒲江县应急局举报电话:028-88522367;蒲江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028-88531315;蒲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028-88533669。
八、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有效期一年,自2026年1月26日起施行。2022年4月27日公布的《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蒲府通告[2022]1号)同时废止。
蒲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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