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从2025年11月28日起,对落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规定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按照政策对象人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
四川拟发放女职工生育休假用人单位补助,每人2200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支持建立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从2025年11月28日起,对落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规定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按照政策对象人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
四川省202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为2200元,《征求意见稿》拟按每名生育女职工2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则随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更新调整。
原文如下↓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一老一小”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2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6〕5号)精神,推动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探索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现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工成本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从2025年11月28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落实我省现行生育假政策,且以单位形式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补助。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每名生育女职工2200元(我省202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给予用人单位补助,以后年度随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调整。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向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下同)提出申请,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等材料。
生育女职工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联合提出申请,且用工单位应符合本政策规定。
(二)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审核。
(三)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15日前,根据比对审核结果生成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汇总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发放。补助资金发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其中,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用工单位。
四、资金保障
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总量的35%左右,并根据市(州)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确定承担比例;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州)确定。省级补助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各地财政部门统筹省与市县补助资金做好发放经费保障。
五、职责分工
(一)省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按照“总对总”模式,各省级有关部门按月向省大数据中心或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全省生育女职工的单位信息、生育信息等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同时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数据开展比对审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业务监督工作。
2.省大数据中心按照数字政府建设专班相关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业务经办所需数据接口服务,支撑保障业务经办。
3.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畅通全省受理渠道,获取省大数据中心提供的其他部门相关数据,完善全省社保信息系统相应功能模块,确保业务经办安全高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办监督工作。
4.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资金预算安排、预拨、结算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二)各地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和发放补助等业务经办。
2.各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补助资格核实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政策,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建立生育成本共担机制,积极支持稳就业、稳企业的重要举措。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加快推动政策落地落实。优化经办服务,畅通办理渠道,加强数据共享和比对识别,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切实提升经办服务质效。严格监督管理,加强业务办理和资金安全监督,防止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加强宣传解读,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帮助用人单位了解补助政策,熟悉办理程序,及时申领补助。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
附件:四川省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申请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大数据中心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6年 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四川省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
用人单位补助申请表
用人单位 | 申请单位名称 | 注册(登记)机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机构 | ||||||||
单位注册(登记)类型:包括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等。 | |||||||||
单位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填报) | 申请单位名称 | 注册(登记)机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养老保险参保机构 | ||||||||
单位注册(登记)类型:包括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等。 | |||||||||
单位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女职工 姓名 | 号码 | 用工 方式 | 劳动合同签订起止日期 | 生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 生育休假天数 | 生育休假起止年月 | 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 本人签字 |
申请人数合计(人) | 补助资金申请总金额(元) | ||||||||
接收补助资金开户银行名称 | 户名 | 银行 账号 | |||||||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承诺 | 本单位承诺,本单位不属于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所填内容和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用人单位意见 | 法定代表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填报)意见 | 法定代表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2.“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栏,根据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据实填写“已缴费或未缴费”。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成都本地宝】公众号,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关键词【生育补助】,即可获取四川女职工生育休假用人单位补助申请指南,包括时间、条件、流程,后续正式实施文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