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想要申请成都市新津区公租房的小伙伴注意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材料、租金标准,来看下吧。
成都市新津区公租房怎么申请?(条件+方式+材料+标准)
成都新津公租房申请条件
新津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的本区域户籍家庭、本区域户籍单身居民、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年收入8.5万元以下(含8.5万元)或个人年收入4.5万元以下(含4.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县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为新津县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新津县正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2.申请人为新津县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新津县正式户口,且年满35岁。
3.新就业未满35岁无房职工,应当具有新津县正式户口,需在新津县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半年(含半年)以上。
4.新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主申请人在新津县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三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和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三年及以上且处于在缴存状态。
家庭年收入低于3.5万元(含3.5万元)的新津县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1.6万元(含1.6万元)的新津县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及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申请条件由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住建局批准后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成都新津公租房申请方式及材料
申请家庭或个人据实填写《新津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下述申请材料:
1.新津县户籍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
2.新津县户籍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年满35周岁且无工作的单身居民需提供收入承诺。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且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
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或领取养老金的证明)等涉及收入、财产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的,可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新津区公租房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60%实行差别化租金。市场租金由县住建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廉租租金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同保障性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目前我县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执行2元/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积计算)标准。廉租租金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同保障性住房价格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公布。
2.年收入8.5万元(含8.5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4.5万元(含4.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60%的标准执行。
3.对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可在已定租赁价格的基础上实行租金减免。具体租金减免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同保障性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4.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事业单位、社会投资等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
信息来源:成都新津区人民政府http://www.xinjin.gov.cn/xjxrmzf/c125843/2022-03/28/content_d2cdd0fc704f4dc580d668bc093e8ae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