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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2023-08-04 14:23【我要纠错】

【导语】: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来啦,让我们来看下相关的面向群体、申请条件、标准等吧。

  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不断深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参照《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5]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天彭街道、致和街道(以下统称为主城区)、濛阳街道、隆丰街道、敖平镇、通济镇、桂花镇、龙门山镇、丽春镇、九尺镇、白鹿镇、丹景山镇、葛仙山镇(以下统称非主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本市户籍家庭、本市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D级危房家庭、企业合租人员。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9万元及以下或个人年收入4.5万元及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非廉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

  (一)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且未承租公房。

  (二)申请人为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户口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纳入非主城区保障点位配租。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非本市户籍),应持有成都市居住证,在本市无城镇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在本市工作并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由用工单位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四)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由用工单位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为本市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居民户口薄中登记职业为农业劳动者,在本市无城镇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在本市工作并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由用工单位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五)企业合租,是指用工单位作为承租人组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城镇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在本市工作并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由用工单位交纳城镇职社会保险。

  (六)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自有产权房屋属于城镇或农村D级危房的,对符合保障标准的保障对象,作对应保障,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我市廉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6万元的本市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单身(如因离异单身,离异时间须满二年)且个人年收入不超过2.25万元的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且未承租公房,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

  第五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拆迁住房、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以上所述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由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作适时调整,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家庭(个人)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

  (一)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二)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用人单位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人,社会福利机构也可组织成年孤儿统一集中申请。

  第八条 申请家庭或个人据实填报《彭州市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下述申请材料:

  (一)本市户籍家庭(个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收入承诺书、所在社区(单位)出具的盖章收入证明或告知承诺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职工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且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

  (二)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用人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正式申请。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法人委托书原件、职工授权委托书及职工收入证明原件等。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受理、审核、公示、落实保障制度。具体实施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受理初审: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按季度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户籍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公示反馈确认后交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镇政府(街道办)进行复核并在申请家庭户籍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公示反馈确认后将初审资料交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二)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镇政府(街道办)初审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录入成都市成都市数字房产政务服务CCS平台,通过系统将初步符合廉租租金标准条件的申请对象基本信息分批次传送至民政部门低收入核对系统;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并在该核对批次开始时间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注明主要核对项目及结果,将电子核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数字房产政务服务CCS平台。

  对申请非廉租租金标准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比对公积金和社保缴交信息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并将审核意见录入成都市数字房产政务服务CCS平台。

  (三)媒体公示: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名单上传到彭州公众信息网,并送彭州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落实保障:保障方式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及拟保障方式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通知保障对象办理相关手续;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对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告知。

  申请对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对象。

  第十条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和其他申请对象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统一配租管理,实行摇号轮候选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区域划分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照全市保障性住房点位分布进行统一安排,原则上申报地对应的配租点位不作调整,因家庭生活、工作等原因需要到非主城区点位的申请家庭须根据主城区点位房源情况,可作点位调整,再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同意,纳入非主城区保障。按照家

  庭申报地将配租点位划分如下:

申报地

配租点位

天彭街道、致和街道、濛阳街道、九

尺镇(原升平镇行政区域除外)、丽春

主城区(天彭街道、致

和街道)

敖平镇(原红岩镇行政区域除外)、隆

丰街道原军乐镇行政区域、九尺镇原

升平镇行政区域

敖平点位

通济镇(原新兴镇行政区域除外)、隆

丰镇(原军乐镇行政区域除外)、白鹿

镇、

通济点位

通济镇(新兴镇行政区域)、丹景山镇

新兴点位

葛仙山镇、敖平镇原红岩镇行政区域

葛仙山点位

桂花镇

磁峰点位

  第十二条 轮候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已取得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按照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顺序号进行排序轮候。

  轮候到位的家庭在指定时间内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或叫号三次未响应的,安排在当日所有轮候家庭选房完之后选房。

  (二)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选房的,当日轮候号失效,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顺序号之后重新排序排定,参加下次轮候分房。

  (三)无特殊原因,在当日选房时间内未能到场选房的,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保障,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立卷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等情况按照廉租租金、非廉租租金和市场化租金三档执行(按建筑面积计租)。

  (一)廉租租金现执行标准为0.8元/平方米/月计取。

  (二)非廉租租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赁价格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80%确定,当前执行主城区租金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非城区租金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向进城务工人员(居民户口簿中登记职业为农业劳动者)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含部分家庭成员为农民工的混合家庭)租金水平按市场租金的50%左右确定,执行主城区租金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

  (三)市场化租金执行标准为主城区西南新村、二园区点位为5.5元/平方米/月,其余主城区点位为5元/平方米/月;非主城区点位市场化租金执行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

  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调整上述租金标准的,由市住建局作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对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家庭,可在已定租金的基础上实行对应的租金减免和物业管理费补贴。

  租金减免标准参照《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申请租金减免及审核规定》(成房发[2015]76号)和《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彭府办[2015]13号)执行,租金减免标准如下:

  (一)低保(个人)家庭租金减免20%。

  (二)普通残疾(个人)家庭租金减免20%。

  (三)家庭成员均在60岁以上租金减免50%。

  (四)特困人员租金减免80%。

  (五)残疾军人租金减免100%。

  (六)失独家庭租金减免100%。

  物业管理费补贴标准参照《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规定》(成房发[2015]75号)执行,物业补贴标准如下:

  (一)低保(个人)家庭物业补贴80%。

  (二)低收入(个人)家庭物业补贴50%。

  第十六条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配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其中保障对象为个人的,只能选择套一户型。

  对建筑面积超出65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65平方米及以内按照非廉租标准缴纳租金,超出部分按5元/平方米/月租金缴纳(其中西南市街新村保障点位超65平方米的按5.5元/平方米/月租金缴纳)。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困难程度依次按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其他符合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和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分类配租。同一年度保障对象中,家庭和单位组织申请的保障对象优先于个人摇号配租。

  在分配对象群体大于配租点位房源的情况下,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启用家庭评分机制,按照评分标准确定分配对象的分数并在网络媒体上公示后,根据分数高低确定选房顺序,组织公开抽签选房。

  整个抽签选房过程将在市住建局机关纪委和群众代表等的监督下进行。分配对象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其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租住协议,逾期未领取住房的,视为自愿放弃租住保障性住房资格,并注销其租住保障性住房的资格,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摇号配租:

  (一)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参战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三)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80岁及以上老人的;

  (五)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六)申请家庭成员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盲人或一级、二级肢残人员的;

  (七)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

  (八)申请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的(凭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和治疗凭证等为准)。

  (九)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孤儿等特困家庭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请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讨论通过的认定为特殊家庭,可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并优先保障。

  第十九条 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可申请转换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日止。

  第二十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按家庭人口对应保障,单身职工配租25平方米左右;两人户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两人及以上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40平方米左右;3人户及以上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60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签订统一的租赁合同,合同租期为3年。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主动向申请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资格复核申请。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因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复核,并根据相应的条件调整租金及住房标准(当房源紧缺时,则纳入轮候阶段)。

  第二十三条 复核程序所需材料及审核流程按照前述申请、

  审核、公示制度实行。经复核取得保障资格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租赁总年限可延长。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财产、收入和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当退还公共租赁住房,并载入个人征信记录,且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根据复核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一)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资格复核后符合非廉租租金标准的,按照非廉租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调整相对应的住房保障面积。

  (二)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资格复核后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按照廉租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调整为相对应的住房保障面积。

  (三)廉租租金标准或非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经复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后,给予6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腾退期满后,保障对象确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化租金价格缴纳。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申请并经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场化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市场化租金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目前主城区中西南新村点位租金标准为5.5元/平方米/月;其余主城区内点位租金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非主城区点位租金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过渡期满后仍不退还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包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关系,退还公共租赁住房: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还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包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自退还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九条 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彭州市民政局、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本地宝成都房产】,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彭州公租房】可获取彭州市公租房最新配租消息,查看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申请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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