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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租售实施细则
2023-09-22 15:59【我要纠错】

【导语】:成都东部新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租售实施细则来啦,大家可以对应具体的条件查看人才公寓政策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强化人才安居保障,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聚集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实现各类人才住有所居,住有宜居,助力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未来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委厅〔2020〕23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才公寓)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存量房转换、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人才租售的住房。

  第三条(租售对象)人才公寓租售对象为:《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及其他人才。《成都东部新区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认定的A、B、C、D、E类及其他类人才。对成都东部新区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团队的在职在岗职工。通过“一人一策”方式认定的急需紧缺或特殊特艺人才。

  人才公寓租售对象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与注册地在成都东部新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保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各类人才经审核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

  (二)在成都东部新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成都东部新区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第四条(工作职责)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拟定成都东部新区年度人才公寓建设计划、人才公寓建设方案、人才公寓相关政策;认定人才安居资格;监管人才公寓交易等工作。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成都东部新区人才资格认定及考核评价的相关办法;指导并从事人才资格认定;负责其认定的人才年度考核评价。成都东部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人才认定标准,认定人才资格,负责其认定的人才年度考核评价。成都东部新区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产业功能区范围内人才公寓供应需求分析、监督管理等工作。成都东部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不动产登记工作。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具体实施人才公寓租售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规划要求)人才公寓建设用地优先纳入成都东部新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重点保障。人才公寓应按照智慧城市建设和产城一体理念要求,充分考虑人才居住实际需求,优化项目选址布局,坚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与新建人才公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供地方式)通过拍卖方式配建人才公寓的土地实行“限地价、竞比例”方式供应。采取配建方式建设的人才公寓,配建人才公寓的面积(即人才合计可享受政策性优惠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宗地住宅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

  第七条(土地获取)人才公寓的规划条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租售对象、销售价格等内容纳入《人才公寓建设方案》。土地竞得人应当根据《人才公寓建设方案》《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约定建设人才公寓,并根据本实施细则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进行租售。

  第八条 (建设要求)人才公寓建设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全过程涉及的设计、产品、材料、工艺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导则要求。

  第九条 (户型面积)人才公寓户型应在60平方米至220平方米之间,可采用60、90、120平米三种参考基准建筑面积户型。

  第十条(装修标准)同一项目兼有配建人才公寓和精装修商品住房的,应按统一标准装修,且装修标准不低于《成都市人才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成房发〔2017〕117号)。

  第十一条(质量管控)人才公寓住房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人才公寓住房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预售许可)新增住宅用地建设的人才公寓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可分批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章 租售实施

  第十三条(租售方式)人才公寓租售方式包括优惠出售、先租后售和共有产权三种方式,在具体项目人才公寓租售方案中明确。人才资格、人才安居资格的认定,执行成都市及成都东部新区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优惠出售方式)优惠出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可享受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的,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须在成都东部新区连续工作3年及以上或缴纳社保3年及以上或实际居住3年及以上的,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十五条(先租后售方式)先租后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租金租住人才公寓,连续租赁人才公寓满5年且考核评价合格的人才,可在租赁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购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享受优惠政策面积部分,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到期未提出申请的,须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续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十六条(共有产权方式)共有产权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价格按份额购买人才公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初次向人才出售的房屋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5%,其余份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

  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后可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前,人才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不动产份额,并按市场租金价格支付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所持有份额的租金。若人才放弃购买剩余产权或已购产权,所购共有产权份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原价回购。

  第十七条 (申请主体)个人申请人才公寓的,以家庭为单位。用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的,申请主体原则上为成都东部新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实施组织)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在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统筹指导下,分类负责组织实施人才公寓的租售。其中,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C、D类人才租购人才公寓,由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人才租购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范围内重点企业和高校院所科研团队的在职在岗职工定向购买人才公寓,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不在产业功能区范围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实施流程)人才公寓的租售,按照以下方式组织实施:面向个人租售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制定方案。根据第十八条实施组织的规定,按照不同人才类别,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报相关单位审查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符合成都市人才要求的各类人才租购人才公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才租购人才公寓,由人才认定部门报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组织实施。

  面向单位定向提供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制定方案,报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成都东部新区住房委员会审定后,由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开发建设单位应向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应将人才公寓房源相关信息纳入信息平台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优惠面积)《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成都东部新区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平方米;C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D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5平方米;其他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选择优惠出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购买。选择先租后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补贴。选择共有产权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在初次购买时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全份额购买。

  第二十一条(租金补贴)人才选择先租后售、共有产权方式的,5年租赁期间,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成都东部新区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类人才按应享受优惠政策面积标准实行租金补贴100%,C类人才按应享受优惠政策面积标准实行租金补贴50%,D类人才按应享受优惠政策面积标准实行租金补贴25%,其他人才按应享受优惠政策面积标准实行租金补贴25%。租金补贴超出应享受优惠政策面积部分不予补贴;如人才选择低于标准面积人才公寓住房,则以实际居住面积实行租金补贴。在租住满一年后,对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发放租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优惠承担)《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成都东部新区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C、D类和其他人才选择优惠购买方式的,享受对应优惠政策面积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所需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选择先租后售、共有产权方式的,租金补贴的资金来源由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一事一议)对成都东部新区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团队,经成都东部新区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报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为其在职在岗职工定向提供人才公寓。对在先进制造业、新兴服务业及新经济等领域获得重大成就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具有国际国内拔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或特殊特艺人才,经成都东部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报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同意后,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供人才公寓。成都东部新区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可另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四条(剩余房源处置)每批次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内未销售完毕的剩余房源,由开发企业拟定销售方案报经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组织销售。

  第二十五条 (租售程序)人才公寓面向个人租售,实行按批次租购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成都东部新区官网发布人才公寓租售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租售公告的要求提出租购申请,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主管部门在收取书面申请资料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主管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合格申请人名单。合格申请人按照租售公告确定的规则排序,分为入围申请人及候补入围申请人。

  (四)入围申请人按照人才类别由高到低排序自主选房,同类别人才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自主选房。放弃选房的,排序在后的依次递补。

  (五)选定住房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或者与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人才公寓买卖合同(共同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子女的除外)。合同签订30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报送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备案。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本次选房无效。

  (六)签订买卖合同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人才公寓初始登记后,协助购买人才公寓的人才家庭或者人才个人(以下简称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前款所称的合格申请人本批次未选到住房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其合格申请人资格自动失效。

  申请人放弃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累计2次的,5年内不得申请租购人才公寓。

  面向单位定向提供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条件的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名单至所属成都东部新区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人才资格认定,再报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进行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后,开展人才公寓选房。

  第二十六条(租金发放)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每年10月依据当年人才公寓实际租住人员名单、保障面积、补贴标准等,测算当年补贴资金需求,申报下年度租金补贴财政预算。

  租住人才公寓,在5年租赁期间,人才考核合格的,按以下程序发放租金补贴:

  (一)人才公寓承租人入住后,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足额缴纳租金。

  (二)人才公寓承租人按人才类别标准享受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自然年度结算发放,租赁未满一年的,租金补贴按实际租住时间进行结算发放,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

  (三)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每年2月底前对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进行考核,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依据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审核发放上年度租金补贴,发放租金补贴时间原则上为3—4月份。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七条(优惠返还)购买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3年内,人才购买成都东部新区其他住房或因自身原因离开成都东部新区的,须返还享受的对应优惠政策面积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第二十八条 (考核依据)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牵头负责,按年度组织实施人才考核评价,每年的考评结果作为继续享受人才安居保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特殊情况)租住人才公寓期间,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按调整后的类别提出申请,经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审核后,从次月起调整应享受优惠面积标准的租金补贴。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三十条(监督机制)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会同成都东部新区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对人才公寓的筹集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实施监督。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会同镇(街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材料。

  (二)利用信息化等方式核查实际居住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及信息。

  第三十一条(违规惩戒)人才公寓申请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订承诺书,发现申请人以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的,解除租(购)合同,责令其退出所承租(购)的人才公寓,补交市场租金;正在申请人才公寓的驳回申请,自驳回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保障性住房申请,同时记入单位(个人)诚信档案。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个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在成都市人才安居服务网公开披露并抄送银保监部门。

  第三十二条(退出管理)购买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3年内,人才购买成都东部新区其他住房的,须返还享受的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收回:

  (一)人才资格被撤销的,或经考评不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

  (二)购买成都东部新区其他住房的;

  (三)承租人才公寓租赁期限累计达到8年及以上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其他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的;

  (五)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六)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七)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八)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赁人才公寓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九)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租赁人才公寓情况的。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原购买价格回购:

  (一)因个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无力偿还按揭贷款等情形,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

  (二)购买成都东部新区其他住房的;

  (三)自愿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

  (四)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五)婚前夫妻双方各自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承租人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应当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2倍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租金。人才公寓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代管单位可以依法提出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收回出租住房。

  承租人存在本条款规定情形,但确因子女入学、重大疾病、怀孕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的,可以向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三条(违规使用情形)在人才公寓租赁期间或者取得完全产权前,承租人或者购房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代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收回违规使用的人才公寓: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

  (二)擅自转租、出借、互换人才公寓行为的;

  (三)擅自转让、赠予、抵押人才公寓,为购买本套人才公寓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四)将人才公寓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五)擅自改建、扩建人才公寓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人才公寓严重毁损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第三十四条 (禁止租赁)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人才公寓租赁经纪业务。

  第三十五条(维修资金缴存)购买人才公寓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和人才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业主部分专项维修资金由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在初次购买时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别交存。

  第三十六条 (物业费承担)人才公寓按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及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人才承担。

  第三十七条(维修费承担)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承担。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在人才增购取得完全产权前,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共有不动产份额比例分担。

  第三十八条(产权登记)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和人才共同申请办理人才公寓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按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共有人、按份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注明房屋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

  第三十九条(贷款交易)购买人才公寓可按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购房贷款。人才公寓上市交易应符合成都市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成都市和东部新区的人才公寓优惠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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