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彭州市公租房申请有新的调整啦,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025年彭州市公租房申请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彭街道、致和街道(以下统称为主城区)和濛阳街道、隆丰街道、敖平镇、通济镇、桂花镇、龙门山镇、丽春镇、九尺镇、白鹿镇、丹景山镇、葛仙山镇(以下统称非主城区)范围内的公租房申请审核、轮候配租、费用管理、租后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包括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的,本人为主申请人。
申请公租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3年内无住房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家庭年收入9万元及以下或个人年收入4.5万元及以下或申请人中有经认定属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员;
三、彭州市公租房类型
彭州市公租房分廉租类和非廉租类两种类型
(一)廉租类。保障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6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不超过2.25万元;
(二)非廉租类。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不超过9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不超过4.5万元。
四、财产情况审核认定
(一)收入认定
申请人年收入是指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申请人收入实行诚信申报,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不再审核其家庭收入;其他申请人,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过比对单位缴交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对在职申请人员收入进行核实,通过比对养老金对退休申请人员收入进行核实。
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纳入计算的内容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二)自有住房认定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因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滞后,申请人提供的买卖合同、法院文书、公证书、交易流水等证明材料,能有效证明事实转让房产已满3年且已办理转移登记的,经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申请人离异已满3年,因原有房产不动产登记尚未办理或存在抵押登记等情况造成离婚析产登记办理滞后,申请人已书面承诺原有房产不动产登记完成后或抵押登记注销后配合完成房产转移登记,经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三)家庭成员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家庭成员中有收监服刑、强制戒毒或法院宣告失踪等人员的,不作为共同申请人,但申请时需提交身份证明,核验住房情况。
部分承租人死亡、收监服刑、强制戒毒、法院宣告失踪造成未成年子女(含已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精神智力残疾等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居住,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由其当前监护人共同申请或代为申请。
五、申请方式
公租房申请方式为现场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申请人跨镇(街道)域就业务工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向用工单位注册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据实填写《彭州市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书面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相关信息。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如下: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当前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家庭需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协议离婚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
本市户籍申请人在用工单位注册所在地申请公租房的和非本市城镇户籍的申请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居住证(非成都市户籍)、劳动(聘用)合同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证明原件等。
七、公租房审核程序
(一)受理及初审:镇政府(街道办)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公示反馈确认后将初审资料及初审意见移交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二)审核: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收到镇政府(街道办)移交的初审资料及初审意见之日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审核,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录入系统,同时通过共享数据核实信息,并对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媒体公示: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名单上传到彭州公众信息网,并送彭州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格确认: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人保障资格,可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台、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对于已承租人员申请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终止保障资格。
(五)异议处理。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审,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并在10个日内将复审结果告知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视为无异议。
八、轮候配租
(一)配租方式
公租房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配租和常态配租。已取得公租房资格的申请人实行轮候管理,由市住房保障务中心结合可配租房源和人员轮候情况明确配租方式、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集中配租通过随机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常态配租根据申请人申请选房时间确定选房顺序。
(二)优先配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摇号配租:
1、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2、有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
3、有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劳动模范的;
4、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5、有80岁及以上老人的;
6、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7、有残疾人的;
8、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且已年满18周岁以上的;
9、参战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10、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11、符合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九、配租面积
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超过60平方米且已纳入公租房管理的房源可继续作为公租房配租使用。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化评估价格收取租金。
公租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廉租类:家庭(个人)以不超过50平方米为主;非廉租类:个人以不超过25平方米为主,两人户以不超过40平方米为主,3人户及以上以不超过60平方米为主。
十、租金费用
(一)租金标准
公租房按照“合理分档、差别租金”原则,分为廉租租金、非廉租租金、市场化租金三档(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租)。
1、廉租租金:0.8元/平方米/月;
2、非廉租租金:主城区点位4.5元/平方米/月、非主城区点位2.5元/平方米/月;
3、市场化租金:主城区点位6元/平方米/月(其中西南新村和二园区点位6.5元/平方米/月)、非主城区点位4元/平方米/月)。
(二)保证金缴纳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缴纳保证金1000元。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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