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锦江区人才认定采取线上分类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归口认定方式,按照“个人申请—归口审核—网上公示—确认发证”的流程实施。
锦江区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人才引领驱动,加快建设创新人才高地,进一步做好锦江区人才分类认定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成人社规〔2024〕2号)和《成都市锦江区人才分类目录(2024)》(锦组发〔2024〕52号,以下简称《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对象) 本办法所指认定对象,在锦江区行政区域内创业或就业,符合《目录》内明确的企业和人才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第三条 (办理平台) 个人申请及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发证均统一使用锦江区人才认定服务平台(简称“平台”)。
申报信息中含有涉密或不可公开内容等特殊情况的,或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的,按《在人才分类认定中建立重点个人和重点单位特殊认定通道的实施细则(试行)》(成人社办发〔2024〕77号)《成都市锦江区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操作规程(试行)》(锦委人才办〔2024〕10号)等文件要求实行线下认定等方式。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对全区人才分类认定政策进行全面指导。区人社局为全区人才认定牵头部门。
(二)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的人事劳动关系、社保缴纳等信息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推送至相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区行政审批局审核企业注册等信息,含创办企业个人出资、持股比例等。
(四)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人才分类认定、政策宣传、咨询解答、争议解决等工作。
第五条 (动态更新《目录》)
《目录》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更新。如需对《目录》人才类别进行增减或调整,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发起,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委组织部,提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对外公开发布。对新增或调整的人才类别,由相关领域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认定条件,按职责分工开展人才分类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资料
第六条(基本资料) 申请人需提供如下基本资料:
(一)地方在职人员
地方在职人员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近期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证明(社保缴纳单位和聘用单位一致)和个税证明,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公职人员任职文件),所在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及近期连续6个月以上的税收关系证明。
(二)自主创业人员
自主创业人员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在锦江创办企业(个人出资、持股等标准以《目录》要求为准)的营业执照及近期连续6个月以上的税收关系证明。
(三)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近期连续6 个月以上社保证明和税收关系证明。
(四)离退休人员(仅限申请A、B、C类人员)
离退休人员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锦江企事业单位的返聘合同或协议,聘用单位营业执照,聘用单位及个人近期连续6个月以上的税收关系证明。
第七条(要件资料) 申请人需根据申报人才类型,提交相关要件资料。
第三章 认定方式及流程
第八条(认定方式)
采取线上分类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归口认定方式,按照“个人申请—归口审核—网上公示—确认发证”的流程实施。
(一)常规认定
申请人申报《索引》中科技创新类、重点产业类、综合其他类,参照《成都市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认定程序执行,区行政审批局对企业注册等信息进行审核,区人社局对申请人的人事劳动关系、社保缴纳等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申请人申报认定类别分类审查。
(二)自主认定
申请自主认定类,按《成都市锦江区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操作规程(试行)》明确的程序认定,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通过系统提交认定结果,按规定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第九条(网上公示)审核通过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平台进行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申报人员应通过实名方式向受理单位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予以研判处置。
第十条(确认发证) 公示通过人员,由系统制发人才认定证书,向本人提供下载、打印、查验等服务。
第十一条(证书期限)人才认定证书自制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申报人员可于到期前一个月申请备案延期,如超期须重新申请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可通过系统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经办时限) 办理时限主要包括受理及比对时限、审核时限和公示时限。
(一)受理及比对时限:区人社局比对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审核时限: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要件资料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对于市级部门专项人才政策认定和区自主认定的,根据认定情况及时办理。其他情形可根据人才引进需要适时启动评议工作。
(四)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咨询解答)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咨询电话,接受咨询并及时回复申请事项办理进度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监督)
(一)申请人受党纪或政务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或因受刑
事处罚在执行期间的,不得申请人才认定。
(二)申请人提交虚假人才资格证明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取消申请人认定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对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考核)
(一)各部门要严把人才审核标准,确保人才在锦江工作、资格真实有效。对有必要复核的人才建立实地查验规则。
(二)建立动态跟踪评估机制,将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纳入全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社局组织考核,对工作推进滞后、政策执行不到位、认定效果不好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锦江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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