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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温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指南
2022-03-23 10:48【我要纠错】

【导语】:好消息,温江区国资局发布通知,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区属国有全(独)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区系列助企惠企政策,降低企业租金成本,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信心、稳定预期,3月5日,温江区国资局印发《关于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区属国有全(独)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

  减免对象

  承租温江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全(独)资企业及其下属全资、代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主体)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非国有小微企业通常是指国有股权未超过50%的小微企业,不含国有实际控制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减免范围

  纳入减免房租范围是指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非自有房产和非经营性房产不属于减免房租的范围。

  减免时间

  对于已签约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相关实施主体免除2022年1月、2月、3月租金。

  减免方式

  2022年1月至3月,租金未收取的,按规定实行减免租金;租金已收取的,减免的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合同即将到期的,将已收取的应减免金额返还给承租方;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的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方。租金按年收取的,换算成月租金标准后进行减免。

  存在间接承租温江区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转租人属于本通知实施主体的,视同自有经营用房出租;转租人不属于本通知实施主体的,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按规定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确保实际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终受益。

  减免流程

  由实施主体按照摸底→提醒→受理→审批→执行→报备流程进行办理。

  1.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出租单位自行核准(有主管部门的报其主管部门核准)。

  政策咨询联系人

  区国资局:岳婷婷联系电话:8266 8377

  2.区属国有企业。区属直管国有企业(包括兴蓉西集团、九联集团、科蓉公司、金态合公司、光华开源公司)本部及其下属全资、代管企业出租的,由区属直管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审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全(独)资企业房屋出租的,按照隶属关系,报相关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审批。

  政策咨询联系人

  区国资局:范耀月 联系电话:82668376

  租金减免联系人

  兴蓉西集团

  联系人:方赟 联系电话:181-0819 5829

  九联集团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159-8219 6755

  科蓉公司

  联系人:黄大彬 联系电话:152-28875315

  [除成都科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租金减免]

  联系人:税晨曦 联系电话:175-02818775

  [成都科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金减免]

  金态合公司

  联系人:王贤 联系电话:189-8090 8879

  光华开源公司

  联系人:陈薇 联系电话:138-8207 0605

  特别提示

  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1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温府发[2020〕3号)、区国资局《关于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温国资发〔2020〕]9号)、区企业服务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帮扶工作确保惠企政策落地见效的方案〉的通知》(温企服发〔2020〕13号)有关规定,对承租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及下属全资和控股以及代管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个人)实行租金减免,其中: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由相关实施主体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减半收取4月、5月租金;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个人,不含中型企业),从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再给予租金减半的优惠支持。

  符合“温府发〔2020〕3号”、“温国资发〔2020〕9号""温企服发〔2020〕13号”文件租金减免条件、尚未申报租金减免的承租人仍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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