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劳社办[2007]178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各定点医疗单位:
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函[2007]37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的通知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
删除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的通知
川劳社函[2007]372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2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的要求,删除《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西药第676号替加色罗口服常释剂型,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调整工作。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7]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由于马来酸替加色罗在治疗中存在增加心血管缺血事件的风险,决定暂停马来酸替加色罗各类制剂在我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删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中的替加色罗(西药第621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调整发布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进行认真核查,涉及相关药品品种的要予以删除。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相应的调整工作。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