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年8月31日前,购买个人住宅已发放或已签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但已归还的贷款部分不得要求返还或抵扣,不包含公积金贷。
①存量贷款: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或已签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但已归还的贷款部分不得要求返还或抵扣
②首套房:以房屋所在城市标准认定,成都已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③个人住宅: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名下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如商住公寓、商铺、办公楼等
④商业贷款:不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中的商贷部分符合条件可申请
成都存量房贷利率下降下调方式(二选一)
①协商变更:与银行协商,直接调低原按揭贷款合同利率
②借新还旧:签订新合同发放贷款,置换原合同贷款余额
(两种操作方式调整结果无明显区别,考虑操作便利性,主要采取协商变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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