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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区购房补贴申领细则
2024-12-30 17:36【我要纠错】

【导语】:前段时间,成都双流区发布了《双流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具体申领细则详见正文。

  关于落实《双流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双流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精神,积极鼓励住房消费换新、推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人才购房补贴

  (一)支持各类人才购买人才公寓

  1、补贴对象和条件

  中共成都市双流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创新人才高地政策措施>的通知》的F类人才,在双流区(以下统指实际管辖范围)人才公寓报名销售阶段购买人才公寓的。

  2、补贴标准

  购房面积50平方米以内部分享受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3、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

  按照《双流区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成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人才安居工作的通知》(成住建发﹝2024﹞53号)执行。

  (二)支持各类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补贴对象和条件

  购房者需在2025年5月31日前在成都市人才认定申报系统中完成人才认定。

  2、补贴标准

  在双流区购买除人才公寓外的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套给予成交价1%的消费券补贴。

  3、申报材料

  购房人在所购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进行申报,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身份证明材料;

  2、成都市人才认定证书;

  3、购买商品房的《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

  取得不动产分户登记后1年之内申领补贴,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动产权证;

  2、契税完税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不动产转让发票;

  3、承诺书。

  二、团体购房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1、双流区内外企、事业单位(双流区内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除外)、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或单位购房人。

  2、购房者在双流区同一个商品房项目购买的住房纳入团购套数计算。

  3、购房者购房时应为工作单位在职职工。

  4、多个买受人购买的同一套住房只能纳入一个单位的团购进行计算。

  5、团购由单位或职工委托商品房开发企业申报、申领补贴。单位或职工在单个商品房项目的团购信息在2025年5月31日至8月31日间进行申报,只能申报一次。商品房开发企业在收集齐全部购房者的资料后统一申领补贴,补贴发放的标准以申领补贴时资料齐全的购房套数来认定。

  (二)补贴标准

  同一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的购房者在双流区同一商品房项目购买住宅,购买5套以上、9套以内的,每套给予1万元消费券补贴;购买10套以上、19套以内的,每套给予1.5万元消费券补贴;购买20套以上的,每套给予2万元消费券补贴。

  (三)申报材料

  购房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购房人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书;

  2、购买商品房的《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

  3、单位职工购房出具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单位信息查询页面、社保缴纳证明、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劳务公司、人力资源公司等代理机构缴纳社保的还需出具用人单位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现役军人购房出具军人证件、团级以上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根据审核需要,单位职工还需出具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或工资支付明细。

  取得不动产分户登记后1年之内申领补贴,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

  2、契税完税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不动产转让发票;

  3、承诺书。

  三、住房“以旧换新”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2024年8月16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售成都市内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在双流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在2024年8月16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双流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2个月内出售原成都市内自有住房的购房人。出售自有住房时间以《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含名下现有和曾有房屋信息)中房屋转让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

  新增购买住房的每套给予1万元消费券补贴。

  (三)申报材料

  购房人在所购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进行申报,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购房人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书;

  2、购买商品房的《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

  取得不动产分户登记后1年之内申领补贴,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含名下现有和曾有房屋信息);

  2、购买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

  3、出售自有住房的《存量房交易合同》(不动产登记部门查档盖章);

  4、契税完税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不动产转让发票;

  5、承诺书。

  四、商业、办公类商品房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购买双流区内新建商业、办公类商品房的企业和个人。

  (二)补贴标准

  购房人为企业的,按成交价的1.5%给予现金补贴,购房人为个人的,按成交价的1.5%给予消费券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购房人在所购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进行申报,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购房者

  (1)企业营业执照;

  (2)购买商品房的《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

  2、个人购房者

  (1)购房者身份证明材料;

  (2)购买商品房的《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

  取得不动产分户登记后1年之内申领补贴,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

  2、契税完税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不动产转让发票;

  3、企业购房者需提供收款账户信息;

  4、承诺书。

  五、车位购买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机动停车位销售指引》(成住建发﹝2024﹞157号)的要求,购买双流区内新建商业房车位的企业和个人。政策实施前商品房小区业主已购买的车位不纳入补贴范围,但计算个数。

  (二)补贴标准

  对一次性购买车位30个以上的企业,给予成交价1.5%的现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商品房小区业主购买本小区第一个新建商品房车位的,给予2000元消费券补贴;购买第二个以上的,每个给予4000元消费券补贴。

  (三)申报材料

  购房者在所购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进行申报,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购房者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通过整体转让购买车位的出具转让协议和支付购房款的银行凭证;企业购买小区车位的出具购买商品房的《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

  (3)已购买小区车位的不动产权证或《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

  2、个人购房者

  (1)购房者身份证明材料;

  (2)购买商品房的《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

  (3)已购买小区车位的不动产权证或《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

  取得不动产分户登记后1年之内申领补贴,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

  2、契税完税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不动产转让发票;

  3、企业购房者需提供收款账户信息;

  4、承诺书。

  六、补贴发放流程

  (一)信息申报。符合补贴政策的购房者自愿自主的进行信息申报。开发企业帮助购房者进行申报并对购房者申报信息进行预审。

  (二)申请兑付。符合补贴政策的购房者在所购商品房不动产分户登记后1年之内自愿自主申请兑付补贴,开发企业帮助购房者申请兑付补贴。区住建局对购房者申请兑付信息进行审核,购房者是否符合购房补贴政策及购房补贴发放的金额以区住建局审核结果为准。涉密单位不进行申报,直接向区住建局申领补贴。

  买受人、共同买受人离异、死亡的应在离婚协议、继承公证书上明确购房补贴的归属。

  (三)补贴发放。购房补贴由区住建局负责发放。

  (四)区住建局负责公开补贴政策,审核购房者是否符合补贴政策,发放购房补贴,对补贴政策做好解答、咨询。

  (五)开发企业负责在售楼现场公示补贴政策和实施细则,主动告知购房者补贴政策,帮助购房者进行信息申报、申请兑付。购房者应主动确认自身情况和所购买商品房是否符合补贴政策要求,负责自愿自主的申报、申请兑付购房补贴。商品房有多个买受人的,由一个买受人进行信息申报、申请兑付,补贴发放给申报人。

  购房者对提交的申请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单位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原则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退还已发放的消费券补贴资金并向购房者追索。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因买卖双方的原因,不能申报、申领补贴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七、购房时间等相关条件的界定

  除住房“以旧换新”外,购买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时间均应在政策实施期间。通过撤销合同再进行签约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时间由政策实施前后调整为政策实施期间的,不在补贴范围内。变更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格的商品房,其成交价均以契税完税证明上计税金额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中的高值为准。单位申领消费券需委托个人申领和使用。存量房、法拍房不在补贴范围内。

  八、其他

  本《实施细则》与《通知》有效期一致,由双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双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www.shuangliu.gov.cn/gkml/cdsslqzfjshjtj/qtwj/13232280824457461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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