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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2025-04-18 09:20【我要纠错】

【导语】: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成都市武侯区征地补偿安置 办法实施细则》,生效期为2025年4月9日起,有效期五年。

  成都市武侯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武侯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武侯区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要求履行协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等相关法定职责。

  街道办事处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承担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组织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拟送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要求履行协议决定,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召开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预征地农户拆迁协议,实施房屋拆除和场地平整,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征地补偿安置权益落实、成员名册更新、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注销、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更新备案工作,以及集体土地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所需资金。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测算征地社会保障费用,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失业保险经办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在武侯区公众信息网按规定公示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相关公示公告。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第六条 协调机制

  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组织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统筹协调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研究解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法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第九条 分配使用方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即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 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补偿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但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确权登记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经依法认定并公布的古树名木的补偿,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企业补偿及奖励

  集体土地上具有用地、建设等合法手续的企业,其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

  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不超过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5%补偿。

  企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积极配合搬迁的按不超过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拒不配合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不予补偿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人员安置对象

  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成员中产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家庭因依法婚嫁、生育的新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第十四条 不能纳入安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人员安置对象:

  (一)已享受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二)具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正式编制的在职或者退(离)休人员;

  (三)其他依法不能纳入安置的情形。

  第十五条 安置人数计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其全部在册成员为人员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可以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面积计算,或者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面积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

  第十六条 安置名单确定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提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别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人员安置的具体人数进行核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征收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八条 住房安置对象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启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并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征收土地范围内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成员。

  (二)征地前已完成征地人员安置但原有住房未搬迁安置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三)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在该家庭户内全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纳入人员安置范围时,一并作为住房安置对象。

  (四)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止,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成员的初婚、离婚后再婚满三年、丧偶再婚配偶,具有武侯区、金牛区、青羊区、锦江区、成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经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证明未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九条 不纳入住房安置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已实施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二)具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正式编制的在职或者退(离)休人员中已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不能安置的情形。

  第二十条 住房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现(建)房安置按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每人三十五平方米结算。

  (二)至少拥有一套合法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基本住房安置面积的安置对象家庭,经户内人员全部同意后,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货币化安置书面申请,按应安置面积和应安置点位确定的货币化安置单价进行结算。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住房安置结算方式

  住房安置对象原有住房面积在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住房安置对象原有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

  安置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补差价格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合法住宅补偿

  拆除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合法审批手续建设方式或者继承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住宅,房屋按照重置价标准补偿。经属地街道办事处认定该房屋系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唯一住宅的,应结合实际,充分保障其居住权利。

  第二十三条 住房安置过渡期和过渡费

  已签订住房安置过渡协议的人员,从签订住房安置过渡协议当月起至街道办事处发布现房安置通知书当月后延三个月止,计发过渡费和生活补助费。

  确需过渡的,应当支付过渡费和生活补贴,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研究确定,保证住房安置对象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过渡期超过一年的过渡费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征地工作人员责任

  承担集体土地征收实施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对参与形成的各类调查登记数据、补偿安置协议、公告书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核查的;

  (二)未规范有序留存档案证据的;

  (三)其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诚实守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获取补偿安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其他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转致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条款

  本细则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武侯区人民政府http://www.cdwh.gov.cn/gkml/cdswhqrmzfbgs/xzgfxwj/13595543692000624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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