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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多元化安置实施细则
2025-04-18 09:28【我要纠错】

【导语】:成都市温江区多元化安置分为统建房(新居工程)安置模式、货币化回购安置模式、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模式、跨区域统建房安置模式、闲置房源折价安置模式、购买定制化优居房安置模式。

  一、安置人员界定

  (一)应安置人员

  1.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搬迁宅基地房屋且未享受过拆迁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入伍前,户籍关系(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规定不予安排工作的军士、义务兵)。

  3.入学前,户籍关系(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生。

  4.户籍关系(原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服刑人员。

  5.对选择统建房(新居工程)安置模式的,在安置过渡期内,在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婚嫁、生育,并具有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因原房屋拆迁或户籍政策调整无法迁入的,须提供组、村(社区)、镇(街)三级证明,并经组、村(社区)两级全面公示且群众无异议],且未享受过国家相关政策性住房安置的新增人员。

  6.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其他应享受安置的人员。

  (二)其他规定

  1.被拆迁户中一方户籍在征地范围内且属于应安置人员的,其配偶或子女(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除外)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内满五年以上,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及他处无住房的人员(以下简称特殊安置人员)。该类人员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组、村(社区)依法依规民主表决通过,并经组、村(社区)、镇(街)三级全面公示且群众无异议后,由所在镇(街)审核确认。

  2.对于“轮换工”人员,由各镇(街)根据“轮换工”身份性质及现有住房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置。需要进行安置的“轮换工”,经所在组、村(社区)依法依规民主表决通过,并经组、村(社区)、镇(街)三级全面公示且群众无异议后,由所在镇(街)审核确认并纳入应安置人员进行安置。

  3.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予安置。

  4.户口不在征地范围内因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产权并需要拆迁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标准补偿。如该房屋系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唯一住宅的,该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按照货币化安置单价购买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5.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不应享受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不予安置。

  二、安置模式

  (一)统建房(新居工程)安置模式

  1.统建房建设

  (1)提出建设规模

  按照全区统建房项目布点,根据全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由各镇(街)负责核实确定所辖区域内单个统建房建设规模。

  (2)项目地块拆迁和户型配比

  各镇(街)于3个月内确定户型配比需求并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工作。户型结构由建设业主通过镇(街)向拟安置群众广泛征求意见。

  (3)建设业主实施建设

  建设业主采取多种投资建设模式实施统建房项目建设。

  全区统建房户型面积统一为45平方米、90平方米、135平方米三种组合,建设业主根据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按照“安全、经济、美观、实用”的原则进行科学设计和建设。

  建设业主在镇(街)户型配比需求确定后,30个月内实现项目竣工交付。

  (4)项目建设管理

  区级相关部门畅通项目建设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做好要素保障工作。

  (5)项目移交

  原则上,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区住建局牵头,建设业主配合,属地镇(街)负责组织拟安置群众代表对项目进行移交预验收,形成项目预验收报告。由建设业主负责按照预验收报告完善整改,其中对于有建设任务未包含的,由建设业主报请区多元化安置工作专题会研究后规范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由区住建局牵头,建设业主负责,属地镇(街)配合组织完成移交,移交属地镇(街)后,由镇(街)负责安置分配。

  (6)统建房建设成本(指导价)

  由区住建局牵头,建设业主和统建房属地镇(街)配合,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局等相关部门审定后,提供统建房建设成本(指导价)。

  2.统建房安置

  (1)安置标准与结算

  原则上应安置人员根据每户应安置人数选择统建房户型匹配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结算方式为:实际安置住房面积超出人均安置标准(45平方米/人)但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人(包括5平方米/人)的部分,按照统建房建设成本(指导价)60%的优惠价进行结算;面积超过5平方米/人的部分,按照区域货币化回购安置单价结算。

  特殊安置人员安置,实际安置住房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含45平方米)按照统建房建设成本(指导价)购买安置,面积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区域货币化回购安置单价购买。

  (2)安置要求

  各镇(街)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安置。区财政局根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镇(街)上报的实际安置人员拨付过渡费,并于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6个月后停止对已安置人员发放过渡费。属地镇(街)负责,规范确定物业管理机构,有序推进物管费收缴工作。

  (二)货币化回购安置模式

  1.安置申请

  对已拥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成套住宅的应安置人员,以户为单位,凭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其他房屋证明资料,一次性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社区)核实,镇(街)核准,签订《货币化回购安置协议》。其中,对于申请部分安置面积进行货币化回购的,需先期签订《变更安置申请表》(详见附件2)后实施货币化回购安置。

  2.回购安置单价

  对应安置人员实施货币化回购安置,回购安置单价按照三个片区确定单价。柳城街道、公平街道、涌泉街道单价为4500元/平方米;永宁街道、天府街道、金马街道、万春镇单价为4300元/平方米;和盛镇、寿安镇单价为4200元/平方米。

  对特殊安置人员实施货币化回购安置,回购安置单价为所在镇(街)确定的货币化回购安置单价的30%。

  3.实施安置

  由各镇(街)完成所辖区域内的货币化回购安置。

  4.优惠政策

  对于选择货币化回购安置的安置人员给予一年过渡费奖励的优惠,该优惠在领取货币化回购安置资金时一次性发放。

  5.资金领取

  各镇(街)提供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填写完善的《货币化回购安置资金结算表》(详见附件3)后,按照领取资金情况一次性支付确定的安置款。

  6.其他规定

  (1)安置人员未在签订货币化回购安置协议的3个月内与各镇(街)进行结算的,视为其放弃货币化回购安置。由各镇(街)对安置人员采取其他安置模式进行安置。

  (2)各镇(街)须在每季度将货币化回购安置工作统计情况上报区住建局备案。

  (三)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模式

  1.安置申请

  在镇(街)规定期限内,安置人员一次性向镇(街)提出自主购买商品房的书面安置申请。经村(社区)核实、镇(街)核准,并签订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协议。协议中对政府应支付安置人员的安置款和安置优惠奖补进行明确。

  2.出具《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人员及资金清单(房票)》

  各镇(街)与安置人员签订安置协议后,出具《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人员及资金清单(房票)》(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房票》)。《房票》中载明的核算价格即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模式中政府应支付安置人员的安置款。《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在房票使用有效期内,不得用作抵押、质押,不得找补、不得兑付现金。

  3.安置优惠奖补

  对选择自主购买和盛镇、寿安镇商品房的安置人员,按照安置人员所在镇(街)货币化回购安置单价的30%乘以应安置面积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选择自主购买和盛镇、寿安镇以外的商品房的安置人员,将按照不超过其所在镇(街)货币化回购安置单价的40%乘以应安置面积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同时按照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三年应安置面积的物业费补贴和一年过渡费奖励共3项政策优惠奖补。

  4.结算总价

  《房票》结算总价为核算价格加上安置优惠奖补金额。核算价格为安置人员所在镇(街)货币化回购单价乘以应安置面积。

  特殊安置人员购买商品房安置单价不超过应安置人员所在镇(街)货币化回购安置单价的30%。

  5.房源选择

  区住建局公开发布房源征集信息,房源原则上应为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具备交房和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车位),涉及查封司法限制行为、抵押和债务纠纷的商品房不得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向区住建局申请备案,区住建局根据镇(街)需求,提供房源相关信息。

  6.资金拨付

  各镇(街)提供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安置人员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以及各镇(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人员三方填写完善的《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证明》(详见附件5),报区住建局备案后,一次性拨付《房票》的结算总价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收款结算账户。

  7.其他规定

  (1)安置人员凭《房票》,在规定期限内购买经区住建局备案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车位),不足部分由安置人员自行支付或按规定办理贷款。《房票》应优先购买住宅,若有剩余资金可购买住宅同一项目内商业、办公、车位。

  (2)安置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房票》的,视为放弃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模式,不得再次选择该模式。由各镇(街)对安置人员采取其他安置模式进行安置。

  (3)安置人员凭《房票》所购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车位),成交价格不超过结算价格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计征契税。

  (4)《房票》按一人一票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仅限于在温江区范围内使用,使用人为安置人员(户内成员之间可统筹使用)、《房票》受让人(只限本人)。

  (5)安置人员在满足以户为单位拥有至少一套住房、户内成员均签字同意的条件下,填写《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人员资金转让(赠与)申请表》(详见附件6),经所在镇(街)审核同意后,《房票》可在有效期内转让(赠与)一次用于购房,《房票》转让(赠与)后,安置人员(出让人)不再享受安置政策,受让人不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房票》转让(赠与)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房票》作废,相关责任由房票受让人承担,安置单位不再承担补偿或其他安置责任。

  (6)已使用的《房票》,不作退票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安置人员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7)安置人员(出让人)与受让人发生的《房票》转让(赠与)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转让(赠与)时合同约定的条款解决。

  (8)《房票》将根据安置人员的拆迁先后顺序,结合资金保障情况统筹实施。

  (四)跨区域统建房安置模式

  1.房源推送

  各镇(街)负责以6个月为周期,收集并向区住建局报送安置人员跨区域安置需求。由区住建局牵头,动态建立全区范围内的存量安置房源库,涵盖项目名称、项目位置、户型、面积、套数等信息,统筹将存量安置房源库推送需求镇(街)。

  2.安置申请

  安置人员自愿向所在镇(街)提交书面申请。

  3.资格审查

  安置人员所在镇(街)按照“先拆先安”原则决定选房顺序和制定安置方案,并经组、村(社区)、镇(街)三级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4.实施安置

  (1)由意愿申请跨区域安置人员所在镇(街)汇总安置方案情况,与意愿安置项目的镇(街)进行沟通。待意愿安置项目的镇(街)按照“先拆先安”原则确定选房顺序后,反馈至应安置人员所在镇(街)。经过三级公示无异议后,由统建房所在地镇(街)与安置人员所属镇(街)填写完善《跨区域置换安置联合审核表》(详见附件7)后,联合安置人员完成实物安置。

  (2)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安置人员拆迁地镇(街)与其签订安置协议,并严格按照统建房所在地镇(街)安置标准进行统一结算,结算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至区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同时,由统建房所在地镇(街)完成安置房屋移交工作。

  (3)由统建房所在地镇(街)与安置人员拆迁地镇(街),在6个月内,分别将跨区域置换安置情况上报至区住建局备案。

  5.属地管理

  完成安置后,原则上纳入统建房所在地镇(街)统一进行日常管理。

  6.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同于统建房(新居工程)安置模式。

  (五)闲置房源折价安置模式

  1.房源确定

  由区住建局牵头,对因面积、楼层和建成时间等原因造成长期无安置户接受且未实施安置的统建房源,报经区多元化安置工作专题会同意后,向全区推送,实施跨区域安置。推送满6个月,仍未实施安置的房源纳入全区闲置房源库,实施闲置房源折价安置。

  2.制定折价安置方案

  各镇(街)结合区域闲置存量房源实际,制定折价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包括折算优惠价格、制定依据、金额测算等。

  3.安置方案审核公示

  各镇(街)提交安置方案至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提交区住建局审定。各镇(街)将审定后的折价安置方案进行组、村(社区)、镇(街)三级公示。

  4.实施安置

  公示无异议后,各镇(街)根据折价安置方案,对应安置人员进行安置,并将安置房款及时足额缴纳至区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5.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同于统建房(新居工程)安置模式。

  6.其他规定

  各镇(街)在6个月内定期将闲置房源折价安置情况上报至区住建局备案。

  (六)购买定制化优居房安置模式

  各镇(街)自主购买定制化优居房用于安置。由区住建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各镇(街)、建设业主结合统建房建设成本、区域实际等情况确定购买单价。各镇(街)与包括但不限于区属国有企业签订自主购买定制化优居房相关协议,依据财政预算资金支付的相关管理制度支付资金。

  三、安置原则

  (一)已拆迁的待安置人员

  1.未安置人员安置原则

  原执行“35+25”安置标准的,货币化回购安置单价,按照35平方米部分执行货币化回购安置单价全价,25平方米部分执行所在镇(街)当年竣工交付项目的统建房建设成本(指导价)的70%。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按照人均47.5平方米以《房票》单价结算安置。其余安置标准,由各镇(街)依据拆迁时的规定制定安置细则后完成安置。

  2.未全面安置人员安置原则

  各镇(街)对原执行“35+25”安置标准的25平方米优惠房部分未全面安置人员进行安置终结。实施货币化回购安置终结的,其回购安置终结单价为货币化回购安置单价的1/2。

  (二)新拆迁的应安置人员

  全面失地的应安置人员和未全面失地的应安置人员,均可选择6种多元化安置模式的一种或组合方式。

  四、安置要求

  (一)坚持安置政策宣传评估

  区住建局牵头开展安置政策培训工作;全面加强政策执行的跟踪评估,根据执行成效和宏观环境变化对政策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各镇(街)负责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政策宣传,深入村(社区)、组、院落,提高政策知晓率和覆盖率。各成员单位做好服务和要素保障工作。

  (二)坚持安置过程公开透明

  各镇(街)在安置方案制定环节,做到全面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利用村级自治机制平台,做实民主审议相关工作;在安置信息、安置过程公开环节,做到全覆盖和全过程公开;在具体实施安置环节,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充分保障群众利益。

  (三)坚持安置金额应收尽收

  各镇(街)应按照安置政策要求,严格限定过渡期和规范核发过渡费;严格执行优惠房及超面积安置金额的及时足额收取。

  (四)坚持安置管理统一规范

  各镇(街)统一按照全区多元化安置工作要求,规范化管理拆迁补偿期、过渡安置期、安置结算期、入住管理期四个阶段的拆迁安置人员信息,提高安置管理工作效率。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建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各镇(街)按照区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议定后报区住建局备案后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调整有关政策,本实施细则与之有冲突的,适时启动修订,修订期间按国家、省、市新政策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多元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府办规〔2023〕3号)同步废止。

  附件:下列各附件请点击此原链接下滑到文末查看

  1.成都市温江区统建房(新居工程)建设标准

  2.变更安置申请表

  3.货币化回购安置资金结算表

  4.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人员及资金清单(房票)

  5.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证明

  6.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人员资金转让(赠与)申请表

  7.跨区域置换安置联合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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