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日,乐山人社印发了《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十五条措施》,其中有提到关于外出务工补贴的相关信息。
稳定外出务工规模
(一)推进转移输出。
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为外出务工提供便利出行服务。加大劳务输出支持力度,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按县外省内300元/人、省外4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二)促进稳定就业。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三)强化劳务协作。
依托东西部劳务协作、川渝劳务协作和省内对口帮扶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输出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市级不超过5万元/个/年、县级不超过3万元/个/年标准购买劳务工作站服务,适当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外出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劳务工作站。输出地、输入地要加强协作,精准掌握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输出地区县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不超过5元/人/年标准,购买三方服务开展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并更新实名制台账,精准掌握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可参照购买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跟踪、调查和更新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动态跟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状况、调查并更新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购买劳务工作站服务和购买就业状况调查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吸纳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口就业成效明显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标准分别给予对口帮扶企业一次性就业吸纳和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可通过东西部协作机制安排的资金给予支持。
(四)培树劳务品牌。
市、县两级结合市内、县内资源禀赋、文化特色、产业基础等优势,创建、培育、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力争实现“一县一品”,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十四五”期间,全市力争推荐省级劳务品牌3个,培育市级劳务品牌5个,县级劳务品牌11个。被认定为市级、县级的劳务品牌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分别从市、县两级配套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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