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成都市公租房只租不售,不可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成都市公租房只租不售,不可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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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规定,保障对象应按规定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应享受标准签订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取消公租房或租赁补贴资格。承租人确有困难一时难以腾退公租房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
腾退期满后,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尽快腾退公租房。
另外,在问政四川里,官方也做了答复。
另外,在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的解读文本中
关于违规使用行为的界定。
公共租赁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指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
二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主要是指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闲置、改变住房用途的行为。
限价商品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主要是指自合同备案之日起未满(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5年擅自将限价商品住房违规出租、出借、改变住房用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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