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标准
自2022年1月1日起, 降低四川省车船税部分税目的年基准税额。
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66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 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2400元;
4.0升以上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00元;
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元。
温馨提示:纳税人已按原年基准税额缴纳2022年度上述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的,可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点击查看:退税指南
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 依法不需要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减免/免征政策
新能源车免征车船税:
免征对象:
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
免征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新能源汽车;
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减半对象: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减半标准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