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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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流程

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书面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一年内。

划重点!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企业登记信息、病情证明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及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依法进行受理,并于1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补正时限,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3、工作人员在受理后,应在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并且出具决定书。调查期间对于事实不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缺乏相关证据材料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对部分证据材料不能及时提供的、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的进行中止,在缺乏资料补充后、劳动关系确认后进行恢复。对于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的案子15日内进行认定,作出工伤决定。

4、作出工伤决定后,通知个人和单位,并且送达工伤认定申请的结论决定书。


认定时限

办理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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