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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程序
2024-12-25 17:47【我要纠错】

【导语】: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程序自2025年1月1日期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成办规〔2024〕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现将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程序明确如下。

  一、保障资格申请审核

  (一)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

  (1)新增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2)已承租人员资格复核申请

  已承租人员在承租期间住房、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租 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应主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资格复核。

  申请人具有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5+2”城区)城镇户籍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非“5+2”城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向用工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承租“锦丰新城”公租房且户籍已迁移至新都区大丰街道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大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大丰街道办事处及新都区住房保 障部门按照“5+2”城区标准开展资格复核工作。

  2.网络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登录天府市民云、住建蓉e办等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在线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当前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家庭需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协议离婚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

  申请人应据实填写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书面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相关信息。

  (三)审核程序

  1.受理。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2个工作日内线上受理;申请人通过现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即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梳理,申请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提示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出具补正提示单;申请材料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提示单。

  2. 要件初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系统并上传电子影像资料;核验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并说明理由,需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10日内提交,逾期视为放弃。

  已承租人员申请资格复核的,若要件核验未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相关情况报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3.审核。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共享数据核实信息,并对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

  4.资格确认。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人保障资格,可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台、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对于已承租人员申请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终止保障资 格。

  5.异议处理。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审,逾期未提交视为无异议。

  (四)家庭成员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 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家庭成员中有收监服刑、强制戒毒或法院宣告失踪等人员的,不作为共同申请人,但申请时需提交身份证明,核验住房情况。

  部分承租人因死亡、收监服刑、强制戒毒、法院宣告失踪等 情形造成未成年子女(含已年满 18 周岁的在校学生)、精神智力残疾等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居住,需继续承租 公租房的, 由其当前监护人共同申请或代为申请。

  (五)自有住房认定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因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滞后,申请人提供的买卖合同、法院文书、公证书、交易流水等证明材料,能有效证明事实转让房产已满3年且已办理转移登记的,经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申请人离异已满3年,因原有房产不动产登记尚未办理或存在抵押登记等情况造成离婚析产登记办理滞后,申请人已书面承诺原有房产不动产登记完成后或抵押登记注销后配合完成房产转移登记,经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5+2”城区范围外农村住房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六)收入认定

  申请人年收入是指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申请人收入实行诚信申报,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不再审核其家庭收入;其他申请人,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比对单位缴交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对在职申请人员收入进行核实,通 过比对养老金对退休申请人员收入进行核实。

  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纳入计算的内容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七)动态监管

  1.日常监管

  承租人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出具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情况告知书,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告知书送达后的1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复核,逾期视为无异议,由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终止保障资格。承租人全部死亡的,由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终止保障资格。

  2.动态监管

  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未提交续租申请的,由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共享数据按规定对承租人户籍、社保缴交、住房、收入、婚姻、死亡等信息进行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

  结果,并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台、短信等方式将核查结果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收到核查结果后10日内应前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核查结果。

  未确认核查结果的,由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情况告知书,承租人应在告知书送达后的30日内提交材料复核。逾期未提交的,由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终止保障资格。

  二、公租房选房配租

  (一)选房流程

  1.房源公布。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常态配租时,应动态更新可配租房源信息;开展集中配租时,应公布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应包括房源情况,保障范围,优先登记及集中摇号等内容。

  2.资格复查。开展集中配租时,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共享数据对申请人低收入人员认定、住房、婚姻、死亡等信息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台、短信等方式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3. 优先登记。开展常态配租时,符合优先规定的申请人持证明材料经住房保障部门查验后优先取号选房。

  开展集中配租时,通过共享数据对本次保障范围内的申请人是否符合优先规定予以比对,比对结果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并短信推送至申请人。符合优先规定但未被登记的申请人,应携带相应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前往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补充登记。住房保障部门查验证明材料后予以确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优先登记。

  4. 选房签约。开展常态配租时,申请人在资格确认之日起6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前往住房保障部门指定地点取号选房。

  开展集中配租时,按照优先情况分类摇号。同一类型保障对象中,家庭优先于单身居民摇号配租。同等条件下优先对象优先摇号配租。摇号结果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并短信推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应按照选房公告规定时间参加选房,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选房的,于选房时间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选房,但应在当日其他申请人选房完毕后进行。

  申请人选定房屋后不予更换;逾期未选房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如有住房保障需求,需再次提交资格申请。申请人应按照配租通知单载明要求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二)换房流程

  1.申请条件

  (1)申请人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在3个月以上;

  (2)申请人无违规违约行为;

  (3)申请人未处于资格复核阶段。

  2.申请审核。申请人在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可向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起一次房屋互换或调换申请。申请房屋互换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先登记换房意向并公示换房信息。审核通过的,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进行办理,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3.换房签约。换房承租人需办理已承租房屋退房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持退房单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所换房屋公租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原公租房租赁合同剩余期限。

  三、公租房租金标准及租金减免申请审核

  (一)公租房租金标准

  公租房根据“合理分档、差别租金”原则,按照以下情形分类分档确定租金标准:

  1.廉租租金。承租人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或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0%的个人,按照2.4元/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积计算)标准执行;

  2. 市场评估价格的40%。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的家庭(个人)。

  3. 市场评估价格的70%。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个人)。

  (二)公租房租金减免情形

  1.承租人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 牲或病故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100%;

  2.承租人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房屋租金减免80%;

  3.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或均在60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50%;

  4.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有残疾人的,房屋租金减免20%;

  5. 承租人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人未成年的,房屋租金减免10%;

  6. 因养老金上涨使租金缴交档次上调,房屋租金减免标准为调档后与调档前租金标准差额的50%;

  7. 在承租期间,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获得民政部门临时救助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6个月租金减免。

  若承租人同时符合多种减免情形的,按最高减免比例予以执行;若承租人同时符合上述3、4项情形的,房屋租金减免70%。

  (三)公租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承租人符合规定的,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租金减免书面申请,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届满后、公租房资格审核阶段不能提起租 金减免申请。

  2.审核。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审核通过的,承租人应签订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明确租金减免比例及金额;在承租人所在小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0日。

  (四)公租房租金减免动态监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金减免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提起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应每年通过共享数据对在保的承租人租金减免情形予以比对一次,对于应减未减的,应通知承租人提交租金减免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租金减免。

  四、物业服务费补贴申请审核

  (一)物业服务费补贴情形

  1.承租人中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物业服务费补贴80%。

  2.承租人中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0%的个人的,物业服务费补贴50%。

  补贴后剩余的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

  (二)物业服务费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承租人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物业服务费补贴书面申请,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申请审核表》;审核通过的,将在承租人所在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30日,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期限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同意发放物业服务费补贴;审核未通过或公示期限内异议成立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承租人原因。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届满后、公租房资格审核阶段不能提起物业服务费补贴申请。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的,取消物业服务费补贴。

  (三)物业服务费补贴拨付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拨付,申请范围限于上个周期已公示的公租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经审核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将补贴专项资金据实拨付给物业服务企业,一年拨付次数不少于2次。

  (四)物业服务费补贴动态监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费补贴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提起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住房保障部门应每年通过共享数据对在保的承租人物业服务费补贴情形予以比对一次,对于应补贴未补贴的,应告知承租人提交物业服务费补贴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物业服务费补贴。

  五、附则

  本程序自2025年1月1日期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来源http://www.jinniu.gov.cn/jinniu/c164499/2024-12/05/content_1a6fd48e40c6445d9eb330288ff19e0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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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公租房保证金多少?

    成都公租房承租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缴纳1000元保证金,承租人退房时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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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月1日起,成都市本级公租房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40%、70%和廉租租金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

  • 成都市公租房选房流程

    自2025年1月1日起,成都市本级公租房新规实行后,成都公租房选房分为房源公布、资格复查、优先登记、选房签约几个步骤,并且分为常态配租和集中配租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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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公租房使用过程中主要的违规行为包括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的,合同到期,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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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40%、70%和廉租租金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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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评估价格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根据房屋品质,结合同区域、同时间周边房屋的租金评估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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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公租房选房后可以换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或受托管理单位申请一次互换或者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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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新规中分类设置了,新增人员申请条件和已承租人员复审条件,详见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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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公租房将于2025年起开始实行新的管理办法,旧的政策和新版政策之间采取比较契合的衔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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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度成都市市本级第三期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工作将于2024年12月16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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