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成都双流区住建局于2024年9月27日发布了土地上房屋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有关事项,自印发之日至2026年8月11日有效。
一、总体要求
(一)房票购房
本通知所称房票购房是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并进行货币补偿后,将货币补偿款以房票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在我区搭建的购房平台中入库项目自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办公、车位等房屋的方式。
(二)适用范围
本区实际管辖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进行货币补偿的,可选择房票购房。
(三)基本原则
房票购房坚持政府引导、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通过相应的购房奖励、企业优惠政策,鼓励被征收人通过房票购房方式自主购房。被征收人在持票购房过程中,原有货币补偿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被征收人持票购房情况及时做好购房款、补偿款、补助款等结算,逾期未购房的及时货币结算。
二、工作机制
(一)工作职责分工
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征收项目的资金保障和房票自主购房工作。区住建局负责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相应系统,实现房票发放、补办、转让、结算等工作全流程数字化闭环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选择房票购房的被征收人征收项目资金、购房奖励资金的统筹保障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规范房票购房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房票购房款结算和货币补偿款发放等相关工作。负责受理房票流转、遗失补办等相关业务。
(二)房源组织
区住建局负责公开发布房源征集信息,将入库备选楼盘相关信息(包括楼盘位置和栋号、备选户型、挂牌销售均价、持票购房补贴政策等)在公众信息网上适时公布。入库项目应为已取得不动产证或具备交房和办理不动产证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实施房票购房期间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票购房的备选房源信息(包括楼栋房号、户型、持票购房政策、办理流程等)在售楼大厅进行公示,并作相应承诺。
三、房票核发
(一)房票金额
房票金额是指货币补偿费用中一定比例的用于持票购房时等额结算购房款的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金额、搬迁奖励等其他补偿费用。被征收人为个人的,并自愿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费用不低于20%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剩余补偿费以房票金额予以发放。被征收人为企业法人的,并自愿选择房票购房的,可选择货币补偿费用的100%以房票方式发放。
(二)使用范围
房票持有人可自主选购已纳入我区房票房源库的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各类新建商品房屋。根据房票持有人购房需要,在保持房票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可将房票拆分为多张房票,分别购买已纳入房票房源库的多套房屋。
四、实施流程
(一)征集房源
区住建局公开发布房票购房房源征集信息,房地产企业申请入库应明确房源价格。入库房源价格应在同期市场行情基础上适当优惠。区住建局及时告知征收实施单位参与房票购房的商品房入库备选名录以及具体房源情况。
(二)摸清需求
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征收过程中向被征收人征求房票购房意向,发布相应公告,明确实施范围、补偿方式申请条件、购房流程、结算方式、备选楼盘等具体内容,组织被征收人填写房票补偿申请表。对同意房票购房的被征收人另行签订房票补充协议。
(三)申请房票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申请情况,向区住建局提出开具房票的书面申请,并提交被征收人申请房票花名册、征收补偿协议、房票补充协议、房票补偿申请表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后,由区住建局按程序开具分户实名房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分户发放给被征收人。房票花名册应当载明被征收人姓名或企业(机构)名称,以及身份证号或工商注册号、联系方式、房票票面价值等相关信息。
(四)房票管理
区住建局是房票的核发监管单位,征收实施单位作为房票发放的执行单位,在房票使用有效期限内,应当加强对房票使用情况的适时监管,根据房票使用规则正确引导被征收人的持票购房行为,提供补办、转让等便民服务工作。房票实行实名管理,房票持有者不得私下交易房票,所有房票交易活动均需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交易流程进行。房票的使用有效期限为发放之日起12个月。因补办或转让变更的,变更后房票有效期不变。
1.补办:房票遗失后,房票持有人持身份证明原件或营业执照原件、公章、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征收补偿协议等到征收实施单位如实填写《房票补办申请审批表》,征收实施单位审批通过后报区住建局在信息公开途径发布声明房票作废的公告,公告需载明征收实施单位收集异议等的方式。公告期满30日无异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持上述文件申请房票补办。
2.转让:被征收人因自身原因转让房票的,应当经双方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房票转让合同、征收补偿协议等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申请初审合格5个工作日内转区住建局复核。区住建局复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票变更登记,同时转征收实施单位重新发放给受让人。
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可申请向其他人转让1次房票。被征收人为个人的,本人家庭应在他处至少有一套住房的条件下才能申请转让。
(五)房票使用
房票仅限于在双流区实际管理范围内实名制使用,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限内与参与房票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有关权利义务,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金额视作房票持有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等额现金,由征收实施单位代为履行支付责任。房票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支付或按现行规定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等方式支付。
五、房票结算
(一)房票余额结算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过期后还剩余未使用房票金额的,可持身份证、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填写《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票剩余金额结算申请。经征收实施单位核算,区住建局审核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对申请进行结算。结算不计利息。
(二)房票购房款的结算
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做好房票购房结算工作,区住建局及时提供购房信息支持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材料,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结算申请审批表》申请结算。征收实施单位核算后经区住建局审核,在12个月内兑付房票购房款结算资金。房票持有人购买已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房的,征收实施单位直接将购房结算款拨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账户。购买未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现房,应将购房款结算款拨付到项目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企业按照预售资金监管要求提取资金。
六、房票购房奖励
对房票持有人房票购房的,按照票面金额使用比例额外给予相应购房奖励。票面金额使用比例达到80%以上的,按使用金额的3%给予购房奖励;使用比例达到100%的,按使用金额的5%给予购房奖励。
房票持有人购买的房屋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后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经区住建局审核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兑付奖励资金。
七、其他事项
(一)各征收实施单位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不得剥夺或变相剥夺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不得强行要求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房。
(二)区住建局、相关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房票管理工作,实现从房源组织到房票制作、核发、使用、结算等工作的全流程的闭环管理。
(三)参与房票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票持有人、政府相关人员,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房票结算。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房票结算的,依法追回结算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房票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按照行业市场监管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对企业行为进行信用管理,同时终止参与房票购房的资格。
(五)工作人员在房票管理工作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将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由双方当事人依据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七)区住建局负责本通知的解释工作,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本通知的宣传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至2026年8月11日有效。通知印发前未完成征收补偿的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信息来源:双流区住建局https://mp.weixin.qq.com/s/lKneAEkn2G-5gH_pINHS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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