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宜宾多地发布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包括叙州区、宜宾三江新区、南溪区、屏山县、高县、兴文县、筠连县等。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有关要求及全省、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现将叙州区重点管控区域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一)全域禁燃禁放南岸街道、赵场街道、柏溪街道、南广镇、高场镇、樟海镇、观音镇、柳嘉镇、合什镇、泥溪镇、安边镇、横江镇、凤仪乡、龙池乡全域。
(二)部分区域禁燃禁放
双龙镇、蕨溪镇、商州镇。在部分禁燃禁放区域内,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党政机关办公场所;2.文物保护单位;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8.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以及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二、管控时间安排
2025年1月1日起。
三、其他事项各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相关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支持、共同遵守和全面参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期间,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和依法打击。
如遇节日、庆典、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形需在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报经政府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
四、有奖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举报或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由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0831—6231111(宜宾市叙州区应急管理局)0831—6202600(宜宾市叙州生态环境局)
五、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2024年12月6日
宜宾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减少火灾和大气污染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及全省、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现将三江新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三江新区全域(白沙湾街道、沙坪街道、双城街道、罗龙街道、宋家镇、江南镇)。
二、管控时间安排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其他事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节日、庆典、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本通告规定的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向宜宾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燃放。
四、有奖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或劝阻非法燃放、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公安部门)、5107075(应急管理部门)
五、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宜宾市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11月4日
关于2025年南溪区继续执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文明、安全、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通告》(南府通〔2022〕3号),2025年南溪区全域继续执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期间,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呼吁广大群众尽量选择电子鞭炮、音乐彩灯等安全、绿色的过节方式,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宜宾市南溪区人⺠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 条 例 》 《四 川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关 于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物 特 别排 放 限 值 的公告》(2020 年第2 号)要求及全市森林防火安排部署,决定 南溪区全域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管控区域
南溪区全域。
二、烟花爆竹管控时间
2023 年1月1日起常年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
三、其他事项
各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宣传教育,遵 守烟花 爆竹禁燃禁放禁售规定,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大人⺠群众要自觉支持、共同遵守和参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工作。凡 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期间,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交运等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和查处。
禁燃禁放举报电话: 3322110或110 (市公安局南溪分局)
禁售举报电话: 3322060 (区应急管理局)
宜宾市南溪区人⺠政府
2022年12月9日
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县重点管控区域内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时间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二、禁止范围屏山镇全域、大乘镇全域。
三、相关要求(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如遇传统节日、庆典、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报经相关单位同意,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发布通告,并明确燃放区域及时段。
四、有关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县应急局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我县屏山镇、大乘镇全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向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应急局(举报电话:0831-5722368)举报,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
六、其他事项本通告自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屏山县人民政府2024年11月28日
高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减轻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庆符镇、文江镇、胜天镇、月江镇全域。在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内;
(十)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内;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禁燃禁放时段
在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所有时段。
三、相关要求
(一)在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常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非禁燃禁放区域内,各级党委政府不得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二)各单位要加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相关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遵守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支持、共同遵守和参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范围内违法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三)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高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高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通告》(高府通(2023)51号)于2024年12月31日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燃禁放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违法违规销售举报电话:0831-5419941(县应急管理局)
高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保护我县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决定全县在2025年施行区域内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禁止范围
(一)中心城区全域禁燃禁放禁售老城区、光明新城、空铁新区、兴文经济开发区、桂圆林片区、温水溪片区、久庆街村、太平桥社区;东至万寿街村(含),西至久庆街村延长壳牌胜利加油站,南至三角沱交通测速点,北至太平志诚商砼(含香水山、求雨山、白塔山、玉屏山)。
(二)中心城区以外的下列区域、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1.铁路沿线(包括高速铁路、普通铁路)及两侧各5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及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2.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居民棚户区。
3.加油(气)站、油库、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工业园区、敬老院、疗养院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5.林区、公共绿化带、公园、景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三、相关要求(一)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如遇节日、庆典、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形需在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快递或在托运行李、包裹、寄递物流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森林防火期内和重点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有关处罚(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县应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因违反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希望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本通告规定,支持和监督本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工作。凡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向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0831—8822110县应急局0831—8824626兴文生态环境局0831—8821159县综合执法局0831—7888110
六、其他事项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兴文县人民政府2024年12月5日
筠连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减少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和大气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县城部分区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筠连镇5个社区:河西社区、廉溪社区、城南社区、景阳社区、玉壶社区;
筠连镇13个村:银江村、丰收村、联络村、学士村、白鹤村、桂花村、燎原村、中和村、真武村、红权村、莲花村、凌云村、柏杨村。
禁燃禁放区域如举办县级及以上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行焰火晚会的,经县公安局审批后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指定相关可燃放区域及限定燃放时段。
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00:00至2025年12月31日24:00
三、其他事项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自觉支持、共同遵守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良好氛围。禁燃禁放期间,凡在禁燃禁放区域内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举报电话:筠连县公安局:110筠连县应急管理局:0831—7683302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31—7728813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0831—7728977
筠连县人民政府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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